基本案情
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武陵源风景名胜区资源有偿使用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武陵源风景名胜区内旅游公司应缴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但自2018年1月起,经营武陵源风景名胜区内观光电梯的某旅游公司未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截至2019年4月4日,共欠缴资源有偿使用费4754.1635万元。张家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作为行政主管单位未依法全面履行收缴职责,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
典型意义
针对企业欠缴的资源有偿使用费,检察机关积极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通过检察建议及时督促相关行政机关及时收缴,办案中及时与行政机关反复沟通、协调,最终督促市发改委采取提起非诉强制执行申请,保证资源有偿使用费收缴到位。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针对上述情况,张家界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张家界市院)于2019年4月4日立案调查,全面收集相关书证等证据材料,查明该旅游公司经营的某观光电梯单程票价为72元,其中由市发改委负责收缴资源有偿使用费11.5元。自2018年1月起,某旅游公司开始不按规定缴纳资源有偿使用费,截至2019年4月4日,共欠缴资源有偿使用费4754.1635万元。为进一步加快追缴资源有偿使用费,张家界市院向市发改委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及时履行向某旅游公司收缴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的法定职责。
市发改委收到检察建议后,召开党组会专题研究某旅游公司欠缴资源有偿使用费事宜,安排催收工作,向某旅游公司送达了《责令限期缴纳资源有偿使用费的决定书》,并于2019年6月12日书面回复检察机关。截至2019年8月10日,某旅游公司已经缴纳欠缴的资源有偿使用费383.4535万元。检察机关及时跟进调查,与市发改委进行反复沟通、协调,释明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行职责和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标准。2019年10月21日,市发改委向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决定。
案件磋商会议现场
版权所有: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检察院
工信部ICP备案号: